申请材料 1.建设项目属地区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; 2.项目建议书的批复; 3.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; 4.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; 5.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; 6.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,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; 7.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; 8.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9.配套资金已落实的证明; 10.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。 注: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1、2、6、7、10。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;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(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)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,由主管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 审批条件 1.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,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2.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; 3.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; 4.配套资金已落实; 5.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; 6.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、拆迁安置方案; 7.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。